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安徽日报
2026-05-20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6年5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文峰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大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明确部署。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要求认真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2026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省政府重点工作都提出推进民营经济立法进程。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

(二)制定办法是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6年一季度,全省民营企业达234.5万户,“十四五”期间增长42.4%,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同时,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公平竞争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等要素供给保障仍有不足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我省近年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推动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先后赴铜陵、阜阳、芜湖等市开展调研,书面征求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达成一致,充分听取基层政府、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和立法预审会。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2026年5月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50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和职责体系。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分工(第三条、第四条)。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经营,完善治理结构(第六条、第三十五条)。加强与长三角等区域相关省、市合作(第七条)。

(二)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第八条、第九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第十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三)强化要素保障和投资支持。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现代化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发展对外贸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优化金融服务,拓展抵押质押标的范围,健全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加强信用支持,支持直接融资(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支持人才联合培养,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完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和职称评审机制(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四)支持科技创新和产权保护。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牵头承担或参与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合作,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应用(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完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第三十二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培育自主品牌,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第三十四条)。

(五)优化政务服务和监管方式。推动建立亲清政商关系(第三十六条)。规范涉企政策制定程序,推进惠企政策落实(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优化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六)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强化政府履约践诺,完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清理和监督问责机制(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

责任编辑:

唐文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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